(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分别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2个月和1个月内披露。定期报告须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在发生重大事件时立即披露,如经营方针、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等。公司应关注公共传媒报道及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公司应与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确保未公开信息不泄露。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公司应妥善保存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