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本制度依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包括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以及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不包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需充分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等,并披露相关信息。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意见。特定情况下,如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除非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公司应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资助条件、金额、期限等,并在资助期限届满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需严格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在被资助对象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时。财务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