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5年7月4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6月1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议案,并于次日公告会议详情。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会议在北京朝阳区小营路19号财富嘉园A座昊华大厦19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军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经验证,现场参会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持有表决权股份803,600,122股;网络投票股东326名,代表股份228,114,844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姚立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375,717股,反对243,649股,弃权95,600股。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