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提供法律服务。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于2025年2月26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5年4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2025年3月4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除业绩变化及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外,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及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发行人2021年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均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及2025年一季度业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及募投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变更、管理层变动、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且中介机构未受处罚或更换。发行人承诺在发行前不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未实施完毕事项。2025年6月9日,发行人调整发行价格为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9,528,246.28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