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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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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16日发布。会议于2025年6月3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号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1人,代表股份533,515,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056%。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443,072,094股;网络投票59人,代表股份90,442,931股。中小股东共58人,代表股份540,860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90,397,031股,占99.9492%;反对22,200股,占0.0245%;弃权23,700股,占0.0263%。关联股东陶春风、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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