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刘海颖))
本人刘海颖,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拥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已参加培训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任职等情况。
本人无不良记录,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无重大失信记录。
本人不是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在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了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本人承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将按规定辞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