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接受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尔股份”)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为2024年5月6日至2025年1月20日。
核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过德尔股份股票。其中,刘洋、施美香、孟实在自查期间分别进行了股票买卖操作,但均声明其交易行为基于个人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东方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其自营和资管业务账户也在自查期间买卖过德尔股份股票,东方证券表示这些交易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不存在内幕交易。
综上,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