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确保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8日延长了相关决议的有效期。2023年8月1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的上市申请。2025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5年5月15日,深交所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太力科技”,代码为“301595”。
发行人成立于2021年5月11日,由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121万元,发行完成后变更为10,828万元,符合相关上市条件。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分别为8,075.67万元和8,567.86万元,符合财务指标要求。发行人聘请了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相关承诺并披露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