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针对江泽星及其控制的企业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017,132股股份,并由江泽星认购上市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36,000,000股。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合计直接持股比例增至34.6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江泽星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