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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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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针对江泽星及其控制的企业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017,132股股份,并由江泽星认购上市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36,000,000股。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合计直接持股比例增至34.6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江泽星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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