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若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发行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或导致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均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去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中金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确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