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14点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沈文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5日发布,载明会议类型、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审议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出席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5人,代表股份1,899,414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671,302股,反对211,162股,弃权16,950股。关联股东金玺泰有限公司、杨敏先生、杨阿永先生已回避表决。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302股,反对211,162股,弃权16,950股。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