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耀玻璃董事局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法规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刘京先生、薛祖云先生和达正浩先生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经核查,三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2024年度)及自2025年1月1日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担任职务。他们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第3.5.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