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腾景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2.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涉及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无法律障碍,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避免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 6. 有利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7. 有利于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 1. 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 4. 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权属转移; 5.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