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腾景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结论如下:
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除外),且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公司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此说明。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