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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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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也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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