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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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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针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前,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韩江龙、成兴明、陶军。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仍为韩江龙、成兴明、陶军,且近36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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