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重组方案包括两部分:一是TCL科技向深圳市重大产业发展一期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大产业基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星半导体”)21.5311%股权,交易价格为1,156,209.33万元;二是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35,941.11万元。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TCL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4.42元/股。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纠纷。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TCL科技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主要税种及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公司深圳华星半导体主要从事大尺寸TFT-LCD显示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取得必要业务资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次重组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