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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恬冠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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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至2025年4月3日。发行人已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12月3日,于2021年10月2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超过三年。发行人本次发行2,195.87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783.4772万元,公开发行股份占总股本的25%以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2023年净利润分别为6,612.12万元、15,487.09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

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国泰君安已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确保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综上,发行人具备本次股票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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