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该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
制度强调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或用于内幕交易。公司还需关注公共传媒报道,及时回应上交所问询。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分别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资产减值、股权激励等。公司应设立内部报告制度,确保重大事件及时上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遵循内部控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公司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