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天佑、世纪天富、江苏天佑,发行价格为8.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设立程序合法,业务独立,主要股东为世纪天富、广东知光、西藏金淦,实际控制人为张永明、林玲夫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生物材料、药业、细胞及先进医疗技术、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167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97项中国境内专利及36项境外专利,主要财产包括8项已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及2项在建工程。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与广东坤隆之间的建设工程纠纷案及珠海祥乐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符合环保及产品质量标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将进一步增加,有利于维护控制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