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拟解除限售的1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1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