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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多利: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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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该激励计划旨在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

激励对象为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共97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家属及外籍员工,但包含一名中国澳门籍员工陈耀伦。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及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总量6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32%。首次授予546万股,预留104万股。

有效期48个月,授予日为交易日,归属期分三次,分别为授予后12、24、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4、36、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归属比例分别为40%、30%、30%。首次授予价格为3.73元/股,不低于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50%。归属条件包括公司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激励对象需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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