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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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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诺(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70.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1.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70%股权,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报批进展和尚需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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