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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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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诺(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70.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 未曾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如适用);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未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未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近三年未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特此说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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