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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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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提议,定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并于2025年1月2日在媒体上发布通知,拟审议《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智能化项目的提案》和《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上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

2025年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取消了《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上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并于1月15日发布补充通知,仅审议《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智能化项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14:30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1月20日9:15至15:00。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2人,代表股份174,875,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01%,全部通过网络投票。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6,037,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95%。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智能化项目的提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4,373,162股,占99.7130%;反对354,200股,占0.2025%;弃权147,700股,占0.0845%。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出席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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