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3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月1日发布通知。2025年1月1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取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16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10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6名,代表股份80,171,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股份79,140,169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9名,所持股份1,031,5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9,863,369股赞成,238,900股反对,69,400股弃权。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