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审查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报刊发布,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15:00,现场会议在公司306会议室举行,由董事成兴明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209,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55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