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审查。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并于2024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通知,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名,持股721,583,117股;网络投票股东1,715名,持股402,486,773股。合计1,725名股东,持股1,124,069,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4.6174%。
会议审议通过三项议案:1. 关于公司2024-2026年度现金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 关于选举徐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 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所有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