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迅捷兴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9.68万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5%。首次授予299.68万股,预留授予40.00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马卓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亦为激励对象之一。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授予日为交易日,归属安排分为两个归属期,每个归属期归属50%。禁售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授予价格为每股7.59元。
公司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监事会审议通过草案等。公司还需履行内幕信息自查、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