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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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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均为自2024年1月4日起十二个月。

2024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鉴于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将于2025年1月3日届满,公司尚未完成发行事宜,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2025年1月3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同意将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6年1月3日。本所认为,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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