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主要内容包括:1.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智能移动终端金属结构件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安徽和胜新能源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3.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4. 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并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6. 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未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