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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修订草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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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修订草案))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公正透明原则。 (三)独立经营原则。 (四)一般商业原则。 (五)公开披露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高级管理层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监督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关联交易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修订本办法;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根据监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审批关联交易。

第六条 对于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书面意见后,还须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数据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关联交易日常管理、数据统计、风险监控等体系和机制,在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事项,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整体情况。

第九条 公司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关联方的认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的关联方分别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主动识别关联方,不得通过掩盖、隐瞒、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结合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和信息申报,日常业务判定及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等情况,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集中梳理、更新。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同一笔交易如同时构成两个口径下的关联交易且不同口径对其审议、披露与报告有不同规定的,须同时满足两个口径下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需要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等事项发表书面意见,并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必要时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公司施加影响,迫使公司从事下列行为的,公司将上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由其依法作出处理;公司内部人员如存在下述行为,公司将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等相关制度办法,根据情节和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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