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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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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统筹工作安排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4年12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重新审议并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30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东路9号1号楼7层1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7,175,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9.01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868,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93%。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88,3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35%;反对1,3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5%;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88,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35%;反对1,3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5%;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0%。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361,2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34%;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9%;弃权6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53,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301%;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91%;弃权6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08%。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46,7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9%;反对2,3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5%;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39,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29%;反对2,3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59%;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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