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盘阳路59弄7幢16号(近联友路)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745,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385%。其中,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680,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4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4,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2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