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 发行数量及价格 - 发行数量:142,740,286股 - 发行价格:4.89元/股 - 认购方式:现金 - 募集资金总额:697,999,998.54元 - 募集资金净额:691,010,510.07元 - 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 15家,均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宝钢包装 - 股票代码:601968 -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成立日期:2004年 3月 26日 - 注册资本:113,303.9174万元(本次发行前) - 法定代表人:曹清 -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818号 - 电话号码:021-56766307 - 传真号码:021-31166678 - 互联网网址:www.baosteelpackaging.com - 电子信箱:ir601968@baosteel.com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票上市情况 - 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5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 证券代码:601968 -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 -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有限售流通股 0股,无限售流通股 1,133,039,174股,合计 1,133,039,174股。 - 本次发行后:有限售流通股 142,740,286股,无限售流通股 1,133,039,174股,合计 1,275,779,460股。 - 本次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 6月 30日/2024年 1-6月: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3.29 - 2023年 12月 31日/2023年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3.39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亮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 电话:010-65051166 - 传真:010-65051156 - 保荐代表人:苏丽萍、吕丹 - 项目协办人:银雷 - 项目组成员:王铠磊、邹栊文、翁嵩岚、申雯彬、黄浩锋、李志谦、张昱辰 - 联席主承销商 -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 电话:0755-23835888 - 传真:0755-23835525 - 经办人:徐文鲁、南昭晗 - 发行人律师 - 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 机构负责人:季诺 - 办公地址: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楼 - 电话:021-22081166 - 传真:021-52985599 - 经办律师:楼伟亮、刘一苇、常继超 -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机构负责人:邹俊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 电话:010-85085000 - 传真:010-85185111 - 签字注册会计师:邵锋、樊耀骏
第五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