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海德曼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重新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门支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农商行各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包括: 1. 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门支行,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1000378157231 2. 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门支行,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1000378143225 3. 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门支行,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000378285559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保荐人,应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5. 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丙方。 7. 丙方有权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保荐人,应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5. 乙方按月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丙方。 7. 丙方有权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