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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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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OOD MALLESONS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558号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苏生主持。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2024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彭协如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2,957,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80.088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关于修订<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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