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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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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14:00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鸿图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效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44,124,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5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2,798,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9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25,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25,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0%。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4,05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5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2、《关于增加经营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4,056,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5%;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张效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804,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79%。 3.02《选举李广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805,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02%。 3.03《选举田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803,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57%。 3.04《选举赵冬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5,80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115%。 3.05《选举YUWEI WU(吴昱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80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34%。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4,604,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873%。 4.02《选举张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2,80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79%。 4.03《选举张辉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2,80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80%。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选举贾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42,80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03%。 5.02《选举任银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44,00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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