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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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函,提议向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2024年12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增加审议《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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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76,454,71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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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4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0,973,41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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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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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2项议案,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增加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1,003,801,522股,占99.64%;反对3,474,000股,占0.34%;弃权152,605股,占0.02%。
- 《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27,747,110股,占89.45%;反对2,538,200股,占8.18%;弃权735,000股,占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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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