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林弘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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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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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521,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38%。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938,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2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460,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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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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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50,572,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7%;反对1,689,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0%;弃权198,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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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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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