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创国际:东方华银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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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 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 12月 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决 定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12月 10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12月 25日 13:30,召开地点:上海 市杨浦区安浦路 661号 3号楼 4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 12月 25 日至 2024年 12月 25日,其中:(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12月 25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 12月 25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04人,代表股份 110,951,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0501%。
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制进行表决);
1.01选举宋利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110,602,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4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20%。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经办律师:黄 勇
吴 婧
2024年 1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