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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芝股份: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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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陈焕雄、纪安康、陈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12号)。

经查,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87.24万元,占公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9.92%,占最近一期(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1.84%。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仅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松芝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长陈焕雄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焕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总经理纪安康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纪安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认真检讨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重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与正确运用,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落实规范运作,持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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