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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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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2广发 C1 债券代码:148085 债券简称:22广发 C2 债券代码:148086 债券简称:22广发 C3 债券代码:148121 债券简称:22广发 C4 债券代码:148122 债券简称:23广发 C1 债券代码:148441 债券简称:24广发 C1 债券代码:14856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2024年 12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告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2广发 C1”、“22广发 C2”、“22广发 C3”、“22广发 C4”、“23广发 C1”、“24广发 C1”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12月 1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美尚生态案,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 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荐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 949,602.89元; (2)判令被告一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 50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 600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2.目前进展 2024年 12月 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 03民初 5772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5年 6月 25日(含)至 2021年 4月 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 2021年 4月 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的股票(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目前 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950,202.89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发行人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发行人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

平安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平安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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