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总经理工作细则)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细则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若总经理无法出席,则由主持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与会人员的意见汇报给总经理,由总经理最终决策。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与会人员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决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存档。需要保密的文件,应注明秘密等级,相关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五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每年或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提交授权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并在年度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决策权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事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