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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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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被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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