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 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 浙江交科系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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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备《试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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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 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总则、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时间安排、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权利义务、异动处理、回购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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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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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
- 已履行的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草案、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议通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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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发出股东会通知、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自查内幕交易、股东会表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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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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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名单将在公司内部公示,监事会将进行审核并披露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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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浙江交科已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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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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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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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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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将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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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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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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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申屠德进,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杨剑,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戴以敬,上述关联董事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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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后续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经浙江省国资委批准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