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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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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 12月)

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申报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向深交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 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 特定期间内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 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外,公司将依据具体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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