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2月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4:00在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6名,持有公司股份201,334,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7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192,17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8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2名,持有公司股份9,161,4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73%。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209,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41,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83,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二)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票数(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之和)同意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