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卫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卫通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5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A座21层报告厅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京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8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70,993,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96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卫通关于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3,069,331,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7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8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