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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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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3. 2024年12月6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4:30在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6.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520,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4320%。
  7.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389,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358%;网络投票股东36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131,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63%。
  8. 中小投资者3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131,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63%。
  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1. 《关于收购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6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37,925,6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0%;反对51,284股,占0.1350%;弃权5,300股,占0.0140%。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074,422股,占99.3041%;反对51,284股,占0.6307%;弃权5,300股,占0.0652%。
    • 表决结果:通过。
  12. 《关于拟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质押标的公司股权的议案》

    • 同意117,403,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61,584股,占0.0524%;弃权55,800股,占0.0475%。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013,622股,占98.5563%;反对61,584股,占0.7574%;弃权55,800股,占0.6863%。
    • 表决结果:通过。
  13. 结论意见

  1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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